婚姻家庭法律知识问答!

2021-01-16 14:23 智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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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律知识问答

1、什么是强制猥亵、侮辱罪?

【解答】强制猥亵、侮辱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根据2015年11月1日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猥亵罪的对象从"妇女"扩大到"他人",男人的性自由也将得到法律保护。

2、家暴如何维权?

【解答】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殴打、谩骂、限制人身自由、精神恐吓等行为。在中国,它每天都发生,近四分之一的已婚妇女受其危害。它,没有被听到,只是因为许多受侵害的妇女儿童不敢发声而已。它的距离,远没有你想象的那么远。它,不只是在贫穷偏远的乡村发生,其实一线城市的高知人群中也非常普遍。

2015年12月2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并于2016年3月1日起实施,至此已经实施近一年,对于家暴行为从立法层面做了详细的规定,反家暴终于有法可依了。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其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此外,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法院起诉。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当事人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3、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是否有权予以撤销?

【解答】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损害赔偿等内容互为前提、互为结果,构成了一个整体,是“一揽子”的解决方案。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男女双方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当事人对于财产部分反悔将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之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也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因此,在离婚后一方欲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单方撤销赠与时亦应取得双方合意,在未征得作为共同共有人的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撤销赠与。

4、子女之间签订赡养协议免除某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该约定是否有效?如无效,应如何处理父母的赡养问题?

【解答】《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据此,父母年迈且体弱多病,丧失了劳动能力,确实需要子女赡养的,其子女均有赡养父母的义务。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在多子女的家庭,在父母不反对的情况下,允许子女之间签订赡养协议分工赡养父母,但是如果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比如某位子女明显没有能力赡养好父或母,如果父或母提出赡养要求,其他子女无法免除,因为赡养义务是强制性的法定义务,子女不得因任何原因而免除。

对于赡养协议中免除某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属于约定免除了某子女对父母的法定义务,应属无效约定。故对父母要求全部子女均需履行赡养义务的诉讼请求应当支持。就父母的居住和日常照料问题,如父母表示愿意随某子女生活,而某子女也表示同意,则应尊重当事人的意见。就赡养费的数额和医药费负担比例问题,如某子女已经履行了对父母全部的赡养义务,则其他子女应当多承担赡养费,以体现法律与人情兼顾,也能更好促进家庭关系的和谐。

5、父母双方离婚后,在短时间内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案件,如何裁判?

【解答】对于父母双方离婚时已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协议或经法院裁判,在离婚后的短时间内,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案件,应着重审查以下情形:其一,审查未成年子女就案件诉争问题是否具备足够的认知与表达能力,对于无此能力的未成年子女意见,法院不应作为变更抚养关系与否的依据。其二,父母双方在履行原抚养协议或法院裁判期间,双方的抚养条件是否发生了较大变化,未成年子女与父母一方共同生活是否得到了充分照顾、生活环境是否稳定,一方有无证据证明对方在抚养未成年子女期间存在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法定情形。其三,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时间长短,父母双方离婚后,在短时间内变更抚养关系是否有利于维护未成年子女的生活环境,是否会对其正常的生活和成长产生影响。总之,处理此类案件,应遵循的总的原则是:从保证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出发,在原有离婚协议或裁判的基础上,妥善处理探望及抚养费问题,共同为未成年人营造融洽、和睦的氛围,创造良好的生活、学习环境。